关于贯彻落实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管理费和暂停征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5类收费的通知
  2008-08-28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一律暂停征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费(已停收)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5类工商行政性收费。全市工商系统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已停收)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切实把文件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有关停止征收、暂停征收上述5类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的文件,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王东峰副局长在8月26日上午全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四点意见:一是充分认识停止征收“两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认真落实三部门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停止征收“两费”的各项工作;三是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切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四是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三、各单位接文后,要按照收费公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八月底前取消收费公示栏、门户网站、电子屏中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标明暂停征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预收2008年9月1日以后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待省、市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局总局《关于
  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
   2、国家工商总局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停止征收个体工
  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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