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行为处罚规定
  2007-08-28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杭工商法(2006112

 


关于印发《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行为处罚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年检   处罚规定   通知

抄送:省工商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622印发

共印45

附件:

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行为处罚规定

 

一、为公正实施对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施对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本规定所称公司企业法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登记的内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它们设立的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其他企业,是指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的其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它经营单位以及公司企业法人的分公司。

四、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未在年检规定期间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参加年检的,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并予以处罚。处罚的基本标准

(一)在71731期间申报(即到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下同)的,属于公司企业法人,罚款1000元;属于其他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罚款500元。

(二)在81831期间申报的,属于公司企业法人,罚款4000元;属于其他企业,罚款2000元;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罚款1000元。

(三)91930期间申报的,属于公司企业法人,罚款6000元;属于其他企业罚款3000元;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罚款1500元。

(四)1081027期间申报的,属于公司企业法人,罚款1万元;属于其他企业罚款5000元;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罚款2000元。

(五)10281231期间申报,且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属于公司企业法人,罚款1.5万元;属于其他企业罚款1万元;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罚款2500元。

(六)次年11日至630期间申报,且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属于公司企业法人,罚款2万元;属于其他企业,罚款1.5万元;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罚款3000元。

前款罚款标准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截止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报的,按照前一个期间罚款标准执行。

五、企业上年未申报年检,且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到次年630日前仍未申报的,属于两次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行为,应当按照第四条的标准分别确定罚款额,一并予以处罚。

六、有正当理由,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被批准在延长期内申报的,不予处罚。超出延长期申报的,减去延长期,按照第四条相应期间的处罚规定处罚。

七、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免于处罚或者低于罚款的基本标准处罚:

(一)设立登记的时间为上一年71日至1031的企业710日前申报的,免于处罚;711731申报的,按罚款基本标准的80%罚款;

(二)设立登记的时间为上一年111日至1231 日的企业,在715日前申报的,免于处罚;716731申报的,按罚款基本标准的60%罚款;

(三)其它情形。

八、分局和市局办案处室需要适用前条第(三)项的,报市局法规处,由市局作出决定。

九、办案机关不得高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需要低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的,应当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决定。

十、年检公告发布时间:

   (一)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公告,71发布;

   (二)逾期年检后果告知公告,81发布;

   (三)拟将吊销执照告知公告,108发布;

   (四)吊销执照决定送达公告,1028发布。

    需要对当年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必须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告知当事人,不适用公告吊销方式。

     十一、本规定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于200671日起施行。2004312日本局发布的《企业逾期申报年检处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行为处罚标准对照表

 

一、基本罚款标准

类型

期间

公司企业法人

(罚款标准)

其他企业

(罚款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

(罚款标准)

合伙企业

(罚款标准)

71731

1000

500

500

500

81831

4000

2000

1000

1000

91930

6000

3000

1500

1500

1081027

1万元

5000

2000

2000

10281231

1.5万元

1万元

2500

2500

次年11日至630

2万元

1.5万元

3000

3000

二、免于处罚和低于基本标准处罚标准

1、设立登记时间为上一年71日至1031的企业

710

前申报

免于处罚

711731申报

按基本标准的80%罚款

超过731申报的,按基本标准罚款

2、设立登记时间为上一年111日至1231的企业

715

前申报

免于处罚

716731申报

按基本标准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