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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公示制度
 
  2007-10-09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局行政复议制度公示如下:
  一、本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工商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工商分局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工商分局作出的有关营业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工商分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工商分局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工商分局颁发营业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工商分局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工商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工商分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工商分局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工商分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工商分局是指本局所属各分局,包括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下城分局、江干分局、西湖分局、拱墅分局、萧山分局、余杭分局、高新(滨江)分局、景区分局、经开分局、之江分局、临安分局、富阳分局、建德分局、桐庐分局、淳安分局。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照书面申请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证据,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通知书)以及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等。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工商分局颁发营业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工商分局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难以提供证据的,可直接申请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三)申请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统一由本局的复议机构––法规处负责。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委托他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职业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函件。
  复议机构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发给《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限期补正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给《限期补正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将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其他
  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局具体办理的处室或者本局法规处、监察室提出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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