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杭州市各(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各(区)县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杭州市各(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对营业执照、许可证书等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 、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以保护相关权利,认为没有依法履行的;
6 、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双方权利义务:
申请人权利义务: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申请受理地址、电话、邮编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913室
电话:0571-86438451 邮编:3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