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定量监测的监督管理
内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办理程序: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根据制定的监测计划到现场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送监测机构检测-----工商机关收到检测结果后通知被监测人,向标称生产企业及被监测人确认检测结果-------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和理由-----工商机关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予以复检-----工商机关在收到复检的《检测(验)报告》后,通知申请复检人。
责任单位: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消保处)
责任人员:金小燕,魏力
联系方式:86438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