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验照
内容和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3、《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11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个字(2004)190号)
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从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或到经营地工商所领取验照申报表。
2、按照表格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并签名。
3、报送验照申报表,并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经营场所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的应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近期缴税税单等相关资料到经营地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
办理要求:
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
申报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验照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应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
3、经营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或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市场、宾馆、饭店的,提交市场、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以及近期缴税税单等相关资料。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许可等有关批准文件。
注:1、相关表格见附件;
2、复印件需经确认后方有效
办理地点:
1、经营地址设在省、市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的交易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局直属市场管理所办理验照手续。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1011室。
2、其它个体经营户到经营地的工商所进行验照。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责任单位、
1、杭州市工商局直属市场管理所
2、辖区工商所
责任人员:
1、直属市场管理所:吴迎泽、唐佩梁
2、辖区工商所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
1、直属市场管理所:86439947
2、辖区工商所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市局监察室 86439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