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动产抵押登记
内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办理程序:申请人在工商局红盾网上下载动产抵押登记书或向住所地登记机关领取动产抵押登记书,申请人填写好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当即受理审查后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

办理要求:抵押登记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相关表格: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一式四份)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一式四份)
办理地点: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当即审核后,即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
责任单位:合同处
责任人员:周玉权
联系方式:0571-86438492
收费标准:免费
网上受理:网上不受理
结果查询: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监察室,投诉电话:0571-86439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