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审批
  2008-04-24    
 
 

事项名称烟草广告审批

内容和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机关批准

办理程序

1、申请人交申请材料;

2、核准机关审查;

3、核发《烟草广告登记许可证》。

办理要求:申请烟草广告登记主体应是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

申请要件:申请烟草广告发布登记, ,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3、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4、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详见《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相关表格:见门户网站

办理地点:杭州工商局1109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商广处

责任人员:于忠强、金美华

联系方式86438487

收费标准:无收费

网上受理:暂无

结果查询:86438487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监察室,投诉电话0571-8643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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