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GF-2000-0171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浙江省建设厅
监 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预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浙江汇骏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文星桥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0400009824
企业资质证书号:杭房项209号
法定代表人:施中安 联系电话:(0571)87758383
邮政编码: 310007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 、编号为06-006-008-00105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为杭西国用(2007)第000173号、(2007)第000172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47087M2 (住宅)、2695M2(商业) ,规划用途为 住宅 、商业 ,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5年07月29日 至 2075年07月29日(住宅)、2045年07月29日(商业)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暂定名】 白马尊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7)年浙规建证01000513号、(2007)年浙规建证 01000514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100200712180101、33010020080108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杭售许字(2008)第0127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一般住宅 ,属 框剪(高层、小高层) 结构,层高为 2.8米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一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买受人对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要求退房的,应在出卖人书面告知其产权登记面积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退房,逾期不提出的,按本条买受人不退房的规定处理;
(2)因国家测绘标准变化,导致面积差异的,双方按产权登记面积多退少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出卖人首付款计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余款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应由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付清,若由于买受人原因未在前述约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房款 ,均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出卖人首付款计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