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住宅)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杭州绿城东部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三新北路5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100400012923
企业资质证书号: 杭房开150号
法定代表人: 陈顺华 联系电话: 0571-86717066
邮政编码: 310020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38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571-86882220,86882228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江干区规划徐家洋路东侧编号为 04-007-013-00013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杭江国用(2007)第000254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5486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住宅及配套公建 ,土地使用年限自2007年 7月10日至 2077 年 7月 9日(住宅);
2007年 7月10日至 2047 年 7月 9日(商业经营用房)。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玉兰公寓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7)年浙规建证01000497、(2008)年浙规建证01000115 施工许可证号为330100200711290401、330100200804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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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 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杭售许字(2008)第00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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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框架剪力墙 结构,层高为 2.9米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仟 百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币) × 仟 × 百 × 拾 × 万 × 仟 × 百
× 拾 ×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 × 仟 × 百 × 拾 × 万 × 仟 × 百 × 拾 × 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后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面积系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在该商品房交付前,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产生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也不适用本条前款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而按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屋价款。
(2)按上述方式进行商品房建筑面积差异处理的,即不存在对商品房建筑面积构成部分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单项差异的处理。
(3)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且买受人决定退房的,则买受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产权登记面积(实测面积)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作不退房,并按第五条中约定的不退房条款处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1或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
3.银行按揭付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剩余购房款人民币 元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及其他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
买受人应要求贷款银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按揭贷款全额划付到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帐户;如按揭贷款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划付到出卖人帐户,则买受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第15个工作日届满第二日开始按每日未付房款额的万分之四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揭贷款仍未划付到出卖人银行帐户,且买受人也未以其他方式付清应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全部房款的,则出卖人于次日起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除按前述约定外还应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8%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付的违约金,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
如因买受人原因或银行、公积金中心政策原因需提高首付、提高贷款利率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或公积金中相关通知后7日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自筹资金付清相应房款,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在要求时间内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 1 、2和3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12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2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由于买受人违约,出卖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应支付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的房款中直接扣除;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全部房款、违约金。
3、本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标准文件。
5. ×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市及市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水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改变等行为。
4. 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银行按揭款未划入出卖人银行账户或未付清房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本合同继续履行的,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相应款项后7天内,顺延期间不视为逾期。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和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2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2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本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如遇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
(3) × ;
(4) × ;
(5) ×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