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商 品 房 买 卖 合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溪路12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000000009094
企业资质证书号: 建开企[2005]501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宝库 联系电话:0571-85157737
邮政编码: 310012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西湖区西溪湿地蒋村A-9地块 编号为06-014-004-00004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杭西国用(2008)第000031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34530㎡,规划用途为 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8 年 1 月 3 日至 2078 年 1 月 2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坤和西溪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8)年浙规建证01000129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301002008051501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 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杭售许字(2008)第083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物业维修基金(即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由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时根据政府规定代为收取。如遇政府政策调整的,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5.出卖人代政府及相关单位收取的其他税费,交房时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6、上述商品房价款总额包括附件三中设施设备的价格。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后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差异结算的房款,都不计利息。
(2)本合同商品房的合同约定面积系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在本合同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上述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的100%,计人民币 元整。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 】⑴商业贷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 元,剩余购房款计人民币 元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七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
【 】⑵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剩余购房款人民币 元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全部文件,缴纳办理贷款所需的费用。
【 】⑶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剩余购房款计人民币 元通过商业银行和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向指定的商业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组合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全部文件,缴纳办理贷款所需的费用。
⑷如银行审查后认为买受人信用不佳或者其他事由要求提高贷款利率的,买受人必须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同意并按照上述利率标准与银行签署按揭贷款合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⑸如银行审查后要求买受人提高首付款比例的,买受人应当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向出卖人追加支付不能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与银行签署按揭贷款合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⑹如买受人不符合银行贷款资格而无法正常办理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与出卖人协商确定新的付款方式,并办妥有关的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于合同解除后的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⑺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贷款银行未能将贷款划付到出卖人帐户的,则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09 年 12 月 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5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标准文件。
5.该商品房经规划验收后合格。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及法律法规变动等。
3.区级及以上规划、文物、环保、林水等主管部门根据法规及政策之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的;因上述原因导致项目开发建设期延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90日。
4、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和责任,自出卖人按约定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之日转移给买受人。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该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当根据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3、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按变更后的设计现状为基础协商签订,非出卖人原因导致的小区及该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本条规定,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除本条约定的该商品房因规划、设计变更而影响其质量和使用功能外的其他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等,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出卖人若认为有必要的,可通知买受人,但无须征得买受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文件》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因买受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变动导致出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书无法按时送达的,出卖人无需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2.买受人在房屋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买受人拒绝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出卖人将该商品房所属地块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银行,出卖人承诺在办理该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出卖人按商品房的实际装饰、设备配置标准与合同约定装饰、设备配置标准实际差价的1.2倍予以赔偿。
3.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组团道路在房屋交付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2.发生本合同第八条所称特殊原因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3.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项目用地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者未投入运营,导致小区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并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责任单位主张权利。
4.该商品房所属建筑区划内属分期开发建设,出卖人对小区内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不是分期交付时须达到的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①上述“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是指自买受人提出申领房产证申请之日起180天内。
②本条所称的出卖人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三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出卖人取得产权登记机关的收件凭证为准。因产权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备案延迟,而使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③买受人在具备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条件或预告登记的情况下未依法申请办理该商品房权属登记或预告登记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其后果由买受人和侵权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④出卖人在提供办理权属的相关资料后,如因买受人本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屋三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该商品房交付后该缴纳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遇政府部门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新政策缴纳相关的税费。
⑤买受人以按揭方式付款的,由于出卖人为买受人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标准向按揭银行支付办理产权登记的税、费,以办理产权登记及相应的抵押登记,待买受人支付上述费用后,出卖人予以交房。因买受人迟延支付上述费用导致实际交房时间晚于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的,买受人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与延期收房的义务、责任和风险相同。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
凡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房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房屋交付后,因买受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导致房屋受损的,所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
本合同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均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但与该幢楼宇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特别约定特定的买受人对与其所购商品房相通的某部分屋面享有专用权的除外,各买受人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无异议,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使用时须符合小区或楼宇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杭州市地名办核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杭州市地名办核准。
5.本合同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小区或楼宇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出卖人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买受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与杭州坤和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等。
6.与本合同商品房一并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经营用房,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利于业主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其所签署的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该等用房的合同、协议,对全体业主及今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7.出卖人因城市建设、规划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需要,而必须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它有关装置时,或者在已交付的建筑区划内通行或依法设定必要的权利的,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予以配合。
8.未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同意,买受人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外观及设备设施(空调等)。
9.买受人确认: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示范文本及销售案场公示。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与本合同商品房具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经政府审批或者认可的用途等进行变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使用花园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不当引起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该等部位、设施设备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应负责任的相关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3 页,一式□5份(一次性付款的),□6份(商业按揭付款的),□8份公积金(贷款付款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 份, 按揭银行□2□4 份, 房地产管理处1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