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预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杭州启德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湖区保俶北路8号杭州东方驿酒店205室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1061003834
企业资质证书号: 杭房项180号
法定代表人: 吴忠泉 联系电话: 85801122
邮政编码: 310006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如果有多个买受人,请用“,”分隔。特别提醒:年龄未满18周岁的合同主体人,银行不予受理按揭贷款业务。)
【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 身份证】 (如果有多个买受人,多个证件号请用“,”分隔,证件顺序请与买受人顺序对应。)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西湖区文一路118号 、编号为 杭政储出(2005)24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 为:杭西国用(2007)第000073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23754 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6 年 9 月 25 日 至 2076 年 9 月 24 日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城市芯宇公寓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7)年浙规建证01000221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100200803170101 ;3301002007062903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 幢 座 】 【 单元 层 】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框剪 结构,层高为 3米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1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封闭式】【 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币 )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 × 亿 × 千 × 百 × 拾 × 万 × 千 × 百 × 拾 ×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 × 亿 × 千 × 百 × 拾 × 万 × 千 × 百 × 拾 × 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100%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由于测绘标准及规范调整而引起的面积误差不受第五条第1款的约束,因此引起的建筑面积误差,均据实结算。
(2)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且买受人决定退房的,则买受人须在收到出卖人《面积补差办理通知》30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接受该商品房,并按第五条中约定的不退房条款处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总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付清首付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余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元整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完成手续的,视作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处理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如买受人按本合同应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数额与银行实际批准发放的贷款数额产生差额时,买受人应自银行批准放贷之日起七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差额部分的房款。买受人未能在七日内全额付清的,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处理。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8 月 31 日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该商品房经规划验收后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规划、文物、环保等方面因为某种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经县(区)级以上相应职能部门同意或证明可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卖人须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若符合本合同有关交付标准,提前交付使用,买受人同意根据出卖人交付使用通知书按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房款未付清的,逾期付款责任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2、自出卖人交付使用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截止日次日起视作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运行能耗费由买受人承担,住宅保修期以通知书交付日期算起,有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按照本合同中买受人的地址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若买受人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造成出卖人无法通知的,未能按期交付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出卖人承诺在该商品房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
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道路:2011年8月31日 ;
2、供水供电: 2011年8月31日 ;
3、通讯、有线电视接口具备开户条件:2011年8月31日 ;
4、管煤具备开户条件:2011年8月31日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上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每逾期一天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0.2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在不影响买受人商品房实际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买受人同意在出卖人交付商品房后一年内可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政府相应政策变化和调整造成无法完成产权登记的,不属于出卖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楼宇全体业主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楼宇全体业主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杭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杭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5.物业维修基金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由买受人于交付时一次性付清,由出卖人代收。
6、该商品房所在小区除了政府部门规定的预留物业用房和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和社区用房使用办法按政府规定办理外,小区的车库、地下车位、底层架空层、空中架空层、4号楼(标准地名4幢)会所及其所属经营设施等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人防(平时)的使用权及受益权归出卖人所有。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和房屋交接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0 页, 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1 份,买受人 1 份,物业公司 1 份,银行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