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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之日起的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2)项所称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后的余款,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撤消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后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完成撤消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因此导致出卖人发生经济损失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买受人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借款担保的,出卖人、买受人及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含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件。上述所称担保,包括出卖人承担回购责任等非典型性(非物权性质)的担保方式。
4、买受人未按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径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在接到银行书面通知后即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出卖人收回该商品房,并有权另行出售;
(2)买受人须按本合同总房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