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GF-2000-0171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监 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浙江金潮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183-185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1001004031
企业资质证书号: 杭房项37号
法定代表人: 韩航
联系电话: 86807123
邮政编码: 310008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无
注册地址: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联系电话: 无
邮政编码: 无
买受人: (如果有多个买受人,请用“,”分隔。)
(年龄未满18周岁的合同主体人,银行不予受理按揭贷款业务)。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 (如果有多个买受人,多个证件号请用“,”分隔,证件顺序请与买受人顺序对应)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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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复兴地区凤凰城G地块 、编号为 复兴地区17-6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杭江出国用(96)字第15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3919.3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住宅 , 土地使用年限自 1996年10月15日 至 2065年10月14日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暂定名】
太和广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6)年浙规建证01000364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10020010712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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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杭售许字(2007)第0012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框架剪力墙 结构,层高为 2.95米 , 建筑层数地上 5幢为33层。6幢1单元、2单元01室为29层;2单元02室、3单元为28 层,地下 3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无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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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币 )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币 ) 零 亿 零 千 零 百 零 拾 零 万 零 千 零 百 零 拾 零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 ) 零 亿 零 千 零 百 零 拾 零 万 零 千 零 百 零 拾 零 元整。
4、 无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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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一年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① 因政府测绘政策性调整而致商品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的约定,双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单价及实测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 双方约定按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的时间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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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总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
2、分期付款
无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付清首付房款计(人民币) 元整,余款计(人民币) 元整,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到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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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若买受人按本合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数额与银行实际批准发放的贷款额产生差额时,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批复发放贷款实际数额之日起的十天内补齐差额。逾期三十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3、若买受人已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义务,但仍无法取得银行按揭的,则出卖人自接到银行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与买受人办理一次性付款购买手续,若买受人未办理一次性付款购买手续的,则合同解除,出卖人无息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09年9月30日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5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该商品房经规划验收后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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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市政公用等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出卖人因上述1、2项原因延期交房的,不承担本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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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无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该小区规划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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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一年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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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前往办理交接手续,接通知交房截止日起,买受人逾期20日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视该商品房已经按期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通知之日起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有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