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工商格式备案200 - - - 号
编号:GF-200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
印制 |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是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预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杭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开发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_3301002004992 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杭房开80号____________ _
法定代表人: ___ 钟海根 联系电话:_ 0571-85459204
邮政编码:___ 310019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 地址: / 邮政编码:_ _ / ___ _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 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 _国籍: _ 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____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_江干区杭海路东,九沙路南 _、编号为04-009-007-00011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X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杭江国用(2005)字第000065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43552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_ 1996 年_ 01 月_ 26 日至 2066 年_ 01 月_ 26 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香滨湾花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5)年浙规建证01000275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301002006112105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
机关为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杭售许字(2007)第0083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 _【幢】【座】______【单元】【层】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住宅 _,属_框支剪力墙 _结构,层高为_ 2.8米 ,建筑层数地上__ _层,地下 _一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1、该商品房建筑层数均特指该单元,其中地上层数包括架空层。2、该商品房的阳台状况以附件一标示的为准。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_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_千 _佰__拾__万_ 千__佰__拾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 _币)每平方米__ _元。总金额(__ _币) _千_ _佰_ 拾__ 万_ _千 佰_ 拾_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币)_ 千_ 佰_ 拾_ _万_ 千_ _佰__拾_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 双方自行约定:
(1)由于政府测绘标准调整而引起的面积误差按实结算。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年 月 日付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全部房款。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按揭付款及组合贷款方式:
_合同签订日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千 拾 元。人民币 拾 万元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人民币 佰 拾 万 千元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买受人须于自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办理完成公积金和银行按揭等手续,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则视为逾期付款,出卖人按照合同第七条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3)买受人须于自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办理完成贷款所需手续,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公积金和银行按揭手续,则视为逾期付款,出卖方按照合同第七条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如银行不同意向买受人发放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与出卖人重新确定付款方式,并办妥有关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09 年 6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该商品房经规划验收后合格。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某项行政措施或遇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
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不退房,又不在15天内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视同接受变更,并按出卖人的通知内容履行。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_ 。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明,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按通知规定的交房期限、地点和相关要求办理交接手续。除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拒绝交接的正当理由外,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否则,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在一定时间后可对买受人拒绝接收的房屋进行公正提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合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出卖人保证在该商品房交付前撤销该抵押。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
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有关水、电、道路等在交付时投入使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视作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但买受人不得重复主张),并由出卖人负责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2、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0.3%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但顶层业主就其所购房屋所附着的屋顶花园享有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商业用房部分除外)。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由出卖人报杭州市地名办批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由出卖人报杭州市地名办批准
5、本合同出卖人出卖的为商品房及建筑单体内纳入公摊的机房、通道等,并包括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必需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的使用权;不包括杂物间、汽车库、汽车位、电信机房、中心机房、开关站、设备间、架空层、空中花园、会所(除按规定面积移交物业公司、按规定配备的自行车位除外,其余部分所有权归出卖人)等。
6、除本合同出卖人出卖的外,小区内杂物间、会所、汽车库(位)、架空层、空中花园等其它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出卖人拥有,出卖人有权单独出售、租赁或处置。
7、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基金,由出卖人按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时代政府职能部门收取,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标准按65元每平方米计算,若计算标准有改动,以政府变动为准)。物业维修基金计算时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时物业维修基金有变化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出卖人代政府收取的其余税费,交房时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8、①双方在本合同中所注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变更的,均有义务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未履行告知一方承担。
②出卖人可选择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履行通知义务:
(1)当面送达,受送达人有义务予以签收;
(2)邮寄送达,以邮戳日为履行通知义务之日,并进行公证;
(3)手机短信送达;
(4)前三种无法送达,则报纸公告送达。
9、商品房移交后,买卖人应遵守临时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机构前,小区由出卖人委托浙江天一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买受人应当遵守该公司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买受人应与该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10、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商品房单价仅为房屋本身的价格,不含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各项合法合规的代收费(包括物业维修基金、管煤开户及IC卡功能费用、契税、房产证工本费、印花税等),不包括在商品房单价中的费用由买受人单独承担。
1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消协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或非理性的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和房屋交接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3 页,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 份, 其它备用 3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杭州房管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楼梯、门厅、四至外墙、电梯井及机房等按国家规定需计入公摊面积的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