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工商格式备案2007-17-0-01号
出境□ 国内□ 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浙江君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地点及服务标准的约定
旅游时间共 晚 天 ,旅游线路及服务标准见附件行程。出发地点及日期
,行程结束地点及日期 。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1、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总金额为( 币)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付费方式及时间
现金□ 转帐□ 信用卡□
第三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并承担自费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30%)。
第五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违约方在约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违约方未在约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 %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0%)。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六条 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生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责任。
乙方应按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由甲方自愿购买,但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作出说明和推荐。
在旅途中与乙方发生纠纷后,甲方既不得以滞留境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损失,也不得擅自提前返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旅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本合同版本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