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2007预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1001333
企业资质证书号:建开企〔2003〕409号
法定代表人:蒋海华 联系电话:0571-87152427
邮政编码:310009
委托代理人:无 地址:无
邮政编码:无 联系电话:无
委托代理机构:无
注册地址: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
法定代表人:无 联系电话:无
邮政编码:无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无 国籍: 无
地址: 无
邮政编码: 无 电话: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上城区小营街道北至浙大横路 、编号为 02-003-003-00018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杭上国用(2005)字第000031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3571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2005 年 1 月 17 日至 2074 年 12 月 29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绿洲花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4)年浙规建证01000579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100200408240301 。
无。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ⅹ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杭售许字(2007)第0078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一般住宅 ,属 框剪 结构,层高为3.0米 ,建筑层数地上 15 层,地下 1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无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无。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币 币) 千 百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币 )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币 ) 零 千 零 百 零 拾 零 万 零 千 零 百 拾 零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总价款为( × 币 ) 零 千零 百 拾 零 万 零 千 零 百 零 拾 零 元整。
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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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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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
X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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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面积 |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①因测绘政策调整,引起合同约定面积差异的,不按照上述第1项约定处理,双方据实结算。
②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且买受人决定退房的,则买受人须在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书》30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接受该商品房,并按第五条中约定的不退房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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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 元
。
2、分期付款
无 。
3、其他方式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款 元,余款 元同日办结银行按揭。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时必须同时提供银行所需资料,如客户在三天内不提供按揭资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款万分之 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无。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全额房款结清 后,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已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该商品房经规划验收后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规划设计、市政等政府部门根据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 0.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无。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水岸城市花园规划设计变更。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该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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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在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钥匙;
2、买受人应交纳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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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买受人在办理权属证书前,出卖人应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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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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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2007年12月31日)
1、给水、下水、供电;
2、预留户内智能箱,宽带、电信语音、普通机顶盒子一台;
3、三表远传抄表系统;
4、可视对讲系统;
5、 无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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