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GF-2000-0171
商 品 房 买 卖合 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编号: GF-2000-0171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预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杭州新筑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湖墅北路7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02010345
企业资质证书号:杭房项120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振 联系电话:0571-88183399
邮政编码:310011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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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世纪新筑 、编号为 05-002-003-00024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为:杭拱国用(2005)字第00117、00118、00119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41306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综合(办公),土地使用年限自2005年3月24日 至2075年1月27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暂定名】 世纪新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5)年浙规建证01000157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30100200505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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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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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 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杭售许字(2007)第00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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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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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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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幢】【×座】 【 单元】【×层】 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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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框剪 结构,层高为 2.9 米 ,建筑层数地上 二十六 层,地下 二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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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房阳台是【 封闭式】【 非封闭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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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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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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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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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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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总价款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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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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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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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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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
X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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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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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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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自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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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国家测量规范调整引起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部分,不参照上述第1项处理,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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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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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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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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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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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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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款首付款(人民币) 元整,余款(人民币) 元整向出卖人指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如买受人未在规定付款之日起七天内办妥按揭手续的,按第七条逾期付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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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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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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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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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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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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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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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交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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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当在 2008年 6月 30日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该商品房经规划验收后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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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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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市政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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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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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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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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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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