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坚持客观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全面推进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备事由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和市场监管中,对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宜,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否定或不予办理时,由经办人或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以规范文书向分管负责人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同时经办人要向申办人详细说明理由,并实行登记备案。
二、报备内容
1、经办单位部门、经办人职务姓名、经办时间;
2、被否定事项申办人单位、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
3、被否定事项的内容;
4、被否定的原因及依据等情况;
5、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上一级领导对被否定事项阅批意见。
三、报备方法
1、作出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办结的期限内,及时将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原因告之申办人,经办人负责填写《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否定报备表》,按级阅批,并由经办单位保留存档。
2、作出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得超越。
3、作出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作出无法定依据的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4、单位负责人和上一级分管领导接到报备后,要认真审阅,发现疑问要及时查证,违反规定要及时纠正,以消除不良影响。
5、作出否定或不予办理时有争议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报分管领导并市局备案。
6、对重大事项作出否定或不予办理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局或分局的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7、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口头申请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员应即问即答,经说明否定或不予办理事由后,申请人仍提出异议,可告之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申请。
四、报备要求
1、实行否定报备制度,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上级机关的授权,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按程序按权限执行,由经办人具体落实。
2、违反否定报备制度,对情节较轻、末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责令本人检查,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停职待岗等处罚;对屡教屡犯,造成不良后果,构成违纪违法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定报备制度执行情况,要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其处理结果要和干部晋级、升职、奖金挂钩。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