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单位、个人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根据职能配置和工作要求,对前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宜,在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齐全的情况下,依照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按时办理完毕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对到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前来办事的人员,要热情主动,提供一切方便,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推诿。对属于职能范围的,能办立即办,急事要急办,特事要特办;对不属于职能范围的,要尽可能地指明办事的途径和方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尽快向有关职能部门介绍或移交。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的,要一次性说明理由,并将有关规定清楚地告诉对方。
第四条 限时办结要明确具体的办事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超期办理。
(一)对市场主体准入、各类登记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法定期限办理,有对外承诺期限的,按承诺期限办理;
(二)对来人、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咨询的,能解答的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应按首问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各类投诉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弄清情况,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或给投诉人答复。
(四)办理的事项如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应由主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尽快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办结意见,并将结果告之当事人;
(五)遇到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的,要马上向有关的上级部门和领导请示,并根据批复情况及时处置。
第五条 因主观原因不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的,延误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一次本人要作出深刻检查,给予诫勉教育,第二次本人要停职待岗,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限时办结制度执行情况,要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其处理结果要和干部的晋级、升职、奖金等挂钩。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遵守市局制定的限时办结制度,所有管理服务事项及时限,一律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台帐,确定专人负责,对受理的事项均进行登记,明确所办事宜、单位部门及主办人员。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