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各级窗口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对行政相对人到窗口部门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手续、程序、所需材料及受理时限和不予受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经办人员对到本级窗口部门办事的行政相对人,对工作职能范围内的事宜,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五条 经办人员在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一次性告知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经办人员应填写《杭州市工商局一次性告知书》,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杭州市工商局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由办事窗口留底备查。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由经办部门重新受理。
第六条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经办人也应耐心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告之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对行政相对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一次性告知提供所需材料的,经办人要根据限时办结制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行使告知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十条 各级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行政相对人往返多次办理的经办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并酌情扣发奖金。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