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令"规定
  2005-12-15    
 
 

《禁酒令》


  1、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在执行公务或值班时饮酒。   
  3、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与管理或工作对象饮酒。
  4、严禁与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饮酒。
  5、严禁着工商制服在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饮酒。
  6、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饮酒。
  7、严禁与社会上有损工商形象的人员饮酒。
  8、严禁在任何情况下酗酒。

 



《禁购令》


  1、不准市场管理人员在自己直接管理的市场(城镇只有一个市场的情况除外)内购物。
  2、不准着工商制服在当地的专业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购物。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购销等方便条件。
  4、不准违反规定内部处理购买罚没物品。
  5、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要求下级机关给予压价购买商品。
  6、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和工作对象购物。
  7、不准委托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购物。
  8、不准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场所购物。

 


《着装令》



  1、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上班和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穿着工商制服。
  2、着装必须衣帽整齐,帽徽、肩章、肩徽、领花、工号牌等按规定缀订、佩戴,工商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3、着装时必须做到仪表端正,不准佩戴戒指、耳环、项链、手链(镯)等外露饰品,男同志不准蓄胡子、留长发,女同志不准浓妆艳抹。
  4、不准着工商制服在非公务活动时出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5、工商制服不准自行裁改或非法制售。
  6、工商标志不准转借、送人或非法制售,调离工商系统时必须交回。
  7、要统一更换各季服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换装规定确定。
  8、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着装规定,加强管理,严格纪律,严肃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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