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
  2005-12-15    
 
      一、 不准在发照、收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二、 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送礼和贱买赊购商品、索要钱物。

  三、 不准非法扣留财物、吊销营业执照。

  四、 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五、 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在企业中兼职领取报酬或入权力股分取红利。

  六、 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及市场管理费和各项规费。

  七、 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包庇、纵容经济违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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