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注册登记和年检的通知
  2007-03-21    
 
 

  经与市教委、市劳动局沟通,即日起民办培训机构企业登记按如下办法操作:
  一、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无需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若经营者要求核定具体的培训项目,如计算机培训的,可核定为:“成年人的非证书计算机培训”;如厨师培训的,可核定为“成年人的非证书厨师培训”。有证书的成年人劳动职业技能培训仍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前置审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仍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批。
  二、对已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本通知下达后,年检中发现已登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校外非学历教育培训”或其他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培训”字样的,要按照上述要求规范,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然后再予年检,如注册线认为无需变更,则由审查员在《先变更后年检的记录表》上签署无需变更的意见。
  
  
  附:杭工商法[2006]245号文件《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杭州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杭工商法〔2006〕24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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