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盟连锁企业名称字号的说明
  2005-12-19    
 
 

  近一段时间来,商业业态为连锁(含超市)形式的企业开办较多,其直营、加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迅猛,其中加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求在名称(字号)中体现连锁总部的字号或名称,如完全按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则无法满足其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连锁商业业态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这类企业名称和个体工商户字号可按以下办法核定:

  1、凡申请加盟连锁的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字号)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字号(即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所办分支机构,在使用其母企业全称的前提下,后半部分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个体工商户直接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也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所办分支机构,以连锁总部的全称替代其母企业的全称;个体工商户则冠用连锁总部全称,除五县<市>分局外,其他分局还应在连锁总部全称后加注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开发区等名称)。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字号)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冠用连锁总部全称的,其名称(字号)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连锁总部如无字号的,则应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字号)的组织形式之前。

  2、凡申请加盟连锁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但不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如连锁总部无字号的,则以连锁总部的简称做字号。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以连锁总部的简称做字号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

  3、连锁总部直营的分支机构,其名称仍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杭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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