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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杭工商商广[2008]168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广告业的发展,提升广告业在我市经济中的地位。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广告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开展“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各分局要按照《浙江省广告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分局要认真初审,严格把关,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按等级类别及时报市局商广处。 二、时间要求 2008年8月20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上报初审材料阶段; 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为浙江省A级和浙江省AA级“广告信用单位”考核评审认定阶段,并推荐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 市局商广处、市广告协会将对上报的材料,按照《浙江省广告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评价认定条件和评价认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审核、评定。 三、提交材料 1、《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 申报表》; 2、《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明(按年限分别提供,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无误); 5、年检等级(按年限分别提供,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无误); 6、年度财务报表(需所在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财务和税务部门加盖印章); 7、职称及学历证明(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无误); 8、提供近两年创作的公益广告优秀作品样张; 9、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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