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听证会相关内容公示
  2008-08-08    
 
 


    我局将于2008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市局三楼会议室召开杭州市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听证会,为更好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杭州市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予以公示.(联系人:杭州市工商局市场处张卫民;电话:86438459)


                                 杭州市工商局
                                 2008年8月8日

 

附件:农贸市场信用监管评价标准

 

 

杭州市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分类
监管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信用评价基本分
    凡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并经工商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参加信用评价,并得到基本分80分。
    二、信用资产积累加分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可得到相应的加分。
    1、连续守法经营
    从市场开展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开始,经营者连续二年参加并守法经营未被信用扣分的加1分,以后每个连续二年加1分。
    2、行业资质等级和管理绩效
    (1)经营者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知名商号、诚信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所持有的商标被评为著(驰)名商标的,根据等级加分。
    区级的加2分,市级的加4分,省级以上的加6分。
    (2)经营者在市场各项管理活动中被评优评佳,如文明摊位、诚信经营户、计量价格信得过摊位的,每项加1分。
    (3)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得到市级以上媒体表扬或在市场经营管理考核中获奖的每次加1分。经营者提出的管理意见或合理化建议被市场采纳的,酌情加分,每次最多加1分。
    3、经营者个人荣誉
    (1)经营者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等或者获得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十佳青年等荣誉称号的,区级的加2分,市级的加4分,省级及以上的加6分。
    (2)经营者在学会、协会等行业、社会团体组织中担(兼)任职务的,视情加1-2分。
    (3)经营者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表彰或奖励,如见义勇为奖、单项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等,区级的每次加1分,市级及以上的每次加2分。
    (4)经营者有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行为,市场予以肯定表扬的每次加0.5分。
    4、消费者赞誉
经营者的优质服务和良好信誉获得消费者赞誉,消费者向市场反映或赠送锦旗、写表扬信的,市场查实后每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5、社会公益行为
经营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捐款捐物、扶贫济困、无偿献血等,根据其贡献状况,每次按0.5-1分的标准加分,最高加2分。
    6、注册商标及商标使用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并在经营活动中正确、规范使用商标的,或者经销著(驰)名商标品牌产品的,加2分。
    7、规费缴纳
    全年按时缴纳各项规费和完税的加2分
    8、商品准入制度执行
    根据经营者执行商品准入制的主动性、完整性,按商品进货索证索票、质量查验、购销台帐、品质检测、仓储备案、售货供证供票等情况,酌情加1-3分。
    9、商品质量抽检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经营户经销商品进行质量抽检,在评价时间段全部合格的加1-2分。
    10、“两总一特”商品备案
    经营者能主动、及时、如实地做好“两总一特”商品备案申报工作的,酌情加1-2分。
    三、信用资产流失扣分
    经营者信用资产流失分为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对其的行政处罚、司法部门的刑事处罚和不良行为三部分,实行扣分制。
1、行政处罚
(1)受行政告诫、限期整改的扣10分;
(2)受行政罚款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扣40分,5000元以上每增加3000元(含3000元以内)再扣5分;
(3)受没收非法所得处罚,没收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扣40分,5000元以上每增加3000元(含3000元以内)再扣5分,同时并处罚款的累积扣分;
(4)责令停产停业的扣40分;
(5)暂扣证照的扣40分;
(6)吊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证件的扣40分;
(7)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为信用破产;
(8)受行政拘留处罚的扣40分;
(9)不如期执行处罚,视情节扣10-20分;
(10)被列入金融“黑名单”的扣20分。
2、刑事处罚
(1)经营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致伤致残致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信用破产。
(2)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受司法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酌情扣分。
(3)经营者受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处罚的为信用破产;
3、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每项每次扣2分。
(1)有关营业证、照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年检或无故拖延换照的;
(2)擅自改变营业证、照登记事项的;
(3)超越核准的证照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行为的;
(4)不按规定悬挂营业证、照的;
(5)无故拖欠规费的;
(6)无故拒签经营管理责任书,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
(7)不按规定执行商品进货索证(票),建立商品进销台帐、出货供证、仓储备案等商品准入规定的;
(8)不按规定建立特殊经销关系备案制的;
(9)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10)无理拒绝行政部门商品质量抽检的;
(11)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的;
(12)经销“三无”、过期变质等不合格商品或监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标识不符合规定商品的;
(13)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
(14)消费者索取购货凭证、发票,经营者拒不出具或要求加价的;
(15)不文明经营、不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
(16)无故拖欠、拒付货款或无理压价、克扣货款的;
(17)消费者投诉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并查实的;
(18)不配合管理及其它违反工商、卫生等法律法规,但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
(19)无故拖延办理进场手续,拖欠摊位租赁费的;
(20)擅自转租、转让商位的;
(21)违反商品陈列规范要求,乱堆乱放、乱吊乱挂的;
(22)违反划行归市要求的;
(23)占道经营、擅自扩摊、摊外设摊、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
(24)违反放心、绿色商品管理要求销售未检猪、牛、羊肉、禽类产品和非定点豆制品,不合格卤味熟食、农残超标蔬菜等的行为;
(25)擅自在所售食品中添加保险粉、增白剂等违禁化学物品,情节较轻的;
(26)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无偿或变相无偿为消费者提供具有提携功能塑料购物袋情节较轻的;
(27)对市场检测点快速定性检测工作不配合,拒不销毁检测不合格食品的;
(28)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无故不参加计量器具年检的;
(29)违反门店、招牌、广告设置等场内统一装潢规定的;
(30)未按规定穿着经营服装、佩戴服务证的;
(31)违反车辆、门卫、安全管理制度的;
(32)违反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的;
(33)违反市场消防管理制度的;
(34)损坏场内设施设备,擅自改变摊内布局的;
(35)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
(36)对市场开展创建星级市场、绿色市场等争创活动有消极、抵触行为的。
(37)不履行对社会公益捐赠承诺的;
(38)其它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39)受行业自律处分的。
四、信用评价等级
经营者根据信用评价的得分、失分情况获得相应等级:
1、AAA级信用经营户,信用评价100分以上,信用资产流失为0;
2、AA级信用经营户,信用评价90-99分,信用资产流失少于5分;
3、A级信用经营户,信用评价80-89分,信用资产流失少于10分;
4、B级信用经营户,信用评价60-79分,信用资产流失少于20分;
5、C级信用经营户,信用评价40-59分,信用资产流失少于40分;
6、D级信用经营户,信用资产低于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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