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凡2007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各类企业(含所有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向登记机关(即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同)提交年检材料,参加企业年检。至2008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止,尚有部分企业未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已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现责令上述企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参加年检,并接受相应处罚。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当天的《杭州日报》和本公告发布机关的公告栏上发布。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 上城分局 下城分局 江干分局 西湖分局 拱墅分局 高新(滨江)分局 萧山分局 余杭分局 经开分局 之江分局 景区分局 富阳分局 临安分局 建德分局 桐庐分局 淳安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