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凡2006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各类企业,均应当向登记机关(即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同)提交年检材料,参加企业年检。至2007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止,尚有部分企业未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已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现责令上述企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参加年检,并接受相应处罚。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站”(网址:http//www.hzaic.gov.cn)以及本公告发布机关的公告栏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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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