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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吊销企业名单十一:西湖分局直接登记的非公司制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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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列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企业年度检验的规定,未在本局2005年5月8日第1号《公告》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年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算。被吊销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附:《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西湖分局直接登记的非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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