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的各项工作,理顺市局指挥中心与各分局受理室以及机动巡查大队、中队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与举报,快速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依据《杭州市"12315"举报投诉中心筹建方案》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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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市局指挥中心和分局受理室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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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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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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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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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走私贩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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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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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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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消法》第二章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条款的规定,消费者在生活消费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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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消法》第三章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条款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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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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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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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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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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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购买标明是"处理品"商品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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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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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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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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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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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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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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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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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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