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2003-09-01    
 
 

 

  为了规范"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的各项工作,理顺市局指挥中心与各分局受理室以及机动巡查大队、中队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与举报,快速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依据《杭州市"12315"举报投诉中心筹建方案》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此规定。

一、
市局指挥中心和分局受理室受理范围

(一)
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1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行为;
3
走私贩私行为;
4
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二)
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
1
根据《消法》第二章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条款的规定,消费者在生活消费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
根据《消法》第三章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条款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3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2
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纠纷;
3
购买标明是"处理品"商品的投诉;
4
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的;
5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
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7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8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9
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10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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