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属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法人资格)的机构。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核准登记注册的,向其核发《营业执照》。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隶属公司注册资本按期缴付注1;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注2。
2、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注3: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注4;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5;
(3)隶属公司的申请报告注6;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注7;
(7)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表》注4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前置审批文件注8;
(10)其他有关的文件:涉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审批的,提供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变更的,由隶属公司在作出变更决定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3:
1、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文件注3: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因隶属企业更名而分支机构需变更名称的,应提交隶属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印章)及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2、营业场所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文件注3: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注7;
(4)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环境、安全前置审批项目注8的,提交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因变更营业场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填写《企业档案迁移申请表》后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文件注3: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免职文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注4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4、营业期限变更的注9,需提交以下文件注3: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
(3)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印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经营范围变更的注10,需提交以下文件注3: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
(3)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印章);
(4)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6、企业类型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文件注3: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隶属企业企业类型变更证明注11;
(5)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印章);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分支机构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的,应由隶属企业负责进行注销。
分支机构被隶属企业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隶属企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注3: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4;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12;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注13;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附注:
1、对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分公司,不再审查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缴清和是否投产开业等条件。注册资本按期缴付的,可以增设分支机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特殊类型或行业的专项规定,设立和撤销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4。
3、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5。
4、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6。
5、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6、申请报告应由隶属公司申请,报告中应载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条款。
7、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13。
8、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15。
9、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10、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11、变更证明由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
12、第2项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公司。
13、第3项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