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登记
  2005-12-27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省级审批机关注1批准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注2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股权并购注3资产并购注4两种模式。

1、股权并购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文件注5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注6

2、省级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参考式样20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注7

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合同、章程注8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注9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注10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注6

9、转让国有股权和外国投资者认购含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0、评估报告(只需提交文字部分);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注11参考式样7

12、被并购境内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3、其他有关文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

(二)资产并购

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注5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注6;

2、省级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合同、章程注8

4、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5、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注12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注12

6、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7、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注13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6注14

9、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注9

10、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注10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注10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15

13、公司住所证明注16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注17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注11、参考式样7

16、评估报告(只需提交文字部分);

17、其他有关文件。如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附注:

1省级审批机关为国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公司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股权并购的基本制度: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并购当事人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式的股权变更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投资者应自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自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4)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东应在申请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6)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7)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未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时可以不提交验资报告。变更后注册资本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8)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资产并购的基本制度:

(1)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2)并购当事人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自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4)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上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5)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5。

6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6。

7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8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公司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并需审批部门盖章确认。合同、章程中组织机构的设立参考实例见参考式样22。

9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7。

10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10。

11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16。

12资产购买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自然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拟购买资产的清单、价格;

(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13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14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8。

15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11第1款。

16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13。

17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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