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
  2005-12-27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因合并、分立需解散的注销登记见第七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登记),应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首先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二是六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三是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按《公司法》要求开展清算工作注1,并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注2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3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注4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注5参考式样8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参考式样9

5、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刊登注销公告参考式样10的报纸报样;

7、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注6

10、其他有关文件。

 

附注:

1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2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5

3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6。

4第2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3项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证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收到备案文件后,核发《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由申请人在提交公司注销文件时一并交送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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