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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付管理费预收款的公告
  2008-11-05 发 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文件要求,自20089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现就停止征收前预收款退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08831日前个体工商户已预先缴纳的管理费,属于200891以后的,按政策规定退付。

二、符合退付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以下证照及相关凭证到退付机构办理退付手续:

1、原始收费票据及1份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和2份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

三、退付办理单位为原缴费所在地工商所。

四、退付时间自200811720081231

特此公告。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

                   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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