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一律暂停征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费(已停收)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5类工商行政性收费。
杭州市工商局余杭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