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8大类食品的生产、销售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28大类食品生产、销售单位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无QS标志的食品。( 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凡发现生产销售28大类食品中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制假制劣、无QS标志食品、冒用QS标志、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法行为的,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和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三、28大类食品指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
特此公告。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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