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在本局2007年10月8日发布的《2006年度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催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申报个体工商户验照,违反了国家有关个体工商户验照的规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所列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同时在本局及各工商所公告栏中发布;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辖区工商所公告栏。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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