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威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处罚办法》等规定,经省局党组研究,特作如下十条规定:
一、对民主考评中有50%以上群众投不信任票的领导干部,经核实,认定已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责令辞职或就地免职。
二、对思想素质差、屡教不改、群众意见强烈,明显不适应工作需要,又不接受教育培训或其他安排的;或在聘任制中,经规定程序仍未被聘用的,令其限期调离或予以辞退。
三、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四、对与被管理对象赌博,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令其限期调离或予以辞退。
五、对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影响的,令其限期调离或予以辞退。
六、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虽未受到刑事追究,但影响恶劣的,令其限期调离或予以辞退。
七、对敲诈勒索、贪污受贿,虽未受到刑事追究,但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
八、对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伤害或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予以辞退。
九、对参与嫖娼活动的,予以辞退。
十、对执法违法,参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严重违法活动的,予以辞退。
对犯有第四至十条违法违纪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予以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凡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及工资档次;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部门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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