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务院有关奖惩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处罚种类
1、经济处罚为:扣发奖金。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在发照、收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以权谋私的;
2、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送礼的;
3、利用职权以借为名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收受财物的;
4、非法扣留财物、吊销营业执照的;
5、对管理对象故意进行刁难、随意罚没的;
6、随意提高或降底、减免收费标准的;
7、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兼职、领取报酬、入权力股分取红利;
8、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及市场管理费和各项规费的;
9.为违法单位或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干扰正常办案的;
10.包庇、纵容违法分子或参与违法活动的;
11.有其他方面不廉洁行为必须实行处罚的。
四、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的工作人员,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扣发奖金;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情节明显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罚。
五、实施处罚时,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可以并用;对经济违纪的,除责令退回财物外,没收其非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奖惩规定办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的协管员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应予以辞退或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
七、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主管行政领导建议党组织按照违反党纪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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