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在发照、收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二、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送礼和贱买赊购商品、索要钱物。
三、不准非法扣留财物、吊销营业执照。
四、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五、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在企业中兼职领取报酬或入权力股分取红利。
六、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及市场管理费和各项规费。
七、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包庇、纵容经济违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