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杭州市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相对应的月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个体工商户验照。然而,至2008年9月30日滚动验照截止日,尚有少数个体工商户违章未参加验照。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辖区工商所补办验照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公告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注册大厅、工商所公告栏和杭州市工商局红盾网西湖子网(www.hzaic.gov.cn/web/hz_xihu)发布。
二○○八年十月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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