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分局接举报,对当事人喻军在西湖区留下工业园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营活动进行立案查处。鉴于喻军为外省人员,且已离开西湖区,办案单位经检大队通过电话、信函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因此,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分局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喻军应与经检大队取得联系,否则其涉案的下列财物将作为无主财物,上缴财政。
涉案财物:
一、 过电压保护器6箱、资料4箱、电脑主机(兼容机)2只、电脑主机(“DELL”品牌机)1只;
二、 控制台1台、变压器1台、雷电电滴测试仪1台、压敏电阻直流参数仪1台、防雷元件测试仪1台、氧化锌电滴保护器直流参数测试仪1台。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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