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有关个体工商户验照规定,未在本局2007年3月1日《公告》规定期限内申报个体工商户验照。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拟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所列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力。
本公告在杭州市工商局西湖分局注册大厅、辖区工商所公告栏和杭州市工商局红盾网西湖子网(网址:www.hzaic.gov.cn/web/hz xh/)发布。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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