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精神,自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一律暂停征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杭州市工商局下城分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