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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政策的收费项目
  2007-06-15 发 表  
 
 

文件依据

              

国办发[2004]10号文件

复员退役军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从事个体经营复员退役军人,应向工商部门出具《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交提交复印件,经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费用。

国务院令第488号(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对残疾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浙财综字[2006]18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两年内,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工商部门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费用。

2、凡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待业除外),自200611起至20081231止,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限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工商部门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备案免交有关费用。

 

 

桐政发[2005]113

 

 

 

移民在20101231日前,创办工业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个体工商业,享受以下待遇:对创办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营业外)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自创办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凭《移民证》免交有关登记费、证照费和工商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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