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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两年内,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工商部门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费用。
2、凡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待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限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工商部门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备案免交有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