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年度检验公告(2008年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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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 发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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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年度检验公告 (2008年第3号)
本公告所列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企业年度检验的规定,未在2008年第1号和第2号《企业年度检验公告》期限内提交企业年检材料,参加企业年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其中本局委托所属分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应向受委托的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当天的《杭州日报》和本公告发布机关的公告栏上发布。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 上城分局 下城分局 江干分局 西湖分局 拱墅分局 高新(滨江)分局 萧山分局 余杭分局 经开分局 之江分局 景区分局 富阳分局 临安分局 建德分局 桐庐分局 淳安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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