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检验公告
(2006年第4号)
本公告所列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检材料,参加企业年检,违反了国家企业年度检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属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织清算;属其他企业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清算资格的主体负责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对外投资应一并清算,被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清算结束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应当到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若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当天的《杭州日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站”(网址:http//www.hzaic.gov.cn)和本局公告栏上发布。
附: 《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