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2006年第2号)
根据国家有关个体工商户办理验照手续的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到2006年9月30日止,仍有少部分个体工商户未办理验照手续。尚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本公告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红盾网站”(网址:http//www.hzaic.gov.cn/web/hz_la)和本分局所属各工商所的公告栏发布。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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