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检验公告
(2006年第2号)
本局已于2006年7月1日发布了《企业年度检验公告》(2006年第1号),责令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在今年7月31日前至本局登记机关接受年检。但至责令的期限届满止,仍有少数企业未接受年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再次发布公告。上述企业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局登记机关接受年检,同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逾期仍未接受年检的,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站”(网址:http//www.hzaic.gov.cn)以及本局公告栏内发布。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
二OO六年八月一日